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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隐患排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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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检查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,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隐患进行排查;登记发现的隐患,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。

电气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主要内容。

电气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。

电气检查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,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隐患进行排查;登记发现的隐患,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。自查自报解决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载体的问题,明确了企业管什么、怎么管和部门查什么、怎么查,实现了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全覆盖、全过程管理。

电气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根据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、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,提取违反上述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规章的条款,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状态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。

作为电气检查治理标准的核心内容,首先要合理分类隐患。分类不仅是对分散在许多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、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隐患描述的总结和提炼,也是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核心内容组织的关键。隐患分类不仅方便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隐患自查自报,而且有利于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分布进行统计分析。

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相比,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其内容的具体化。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中,隐患排查治理只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原则规定,而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中,隐患描述项目更加详细、细致、可操作。可见,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化,可以为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提供详细的指导。

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原则。

(1)性原则。也就是说,一个隐患的特征只能用一个分类来解释,不能既属于这个类别,也属于那个类别,甚至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。这是隐患分类基本的原则,也是隐患分类必须遵循的原则。

(2)通用性原则。也就是说,任何隐患都必须归属,并根据其主要标志划分为相应的类型。分类结果必须包括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,没有遗漏。

(3)稳定性原则。也就是说,隐患的分类应满足未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,不应因安全生产监督方式的改变而改变。

(4)可扩展性原则为隐患类别的扩展预留空间,保证分类系统具有一定的弹性,可以在分类系统中进行扩展和细化。在保持分类系统的前提下,允许在一级分类下制定适用的分类规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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